(2015)崇民再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陈某旺、凭祥市德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等与陈某枢、陈某兴公司设立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凭祥市德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吴某强,陈某枢,陈某兴,陈某腾,广州军区广西房地产管理分局
案由
公司设立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再字第1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旺,经商。委托代理人黄小海,广西帮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凭祥市德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友谊镇浦河村。法定代表人陈某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枢,经商。委托代理人凌晨,广西大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原告吴某强。一审被告陈某兴,经常居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友谊镇浦河村凭祥市德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陈某腾,经常居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友谊镇浦河村凭祥市德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广州军区广西房地产管理分局。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衡阳西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某清,该分局局长。申请再审人陈某旺、凭祥市德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陈某枢,一审原告吴某强,一审被告陈某兴,一审被告陈某腾,一审第三人广州军区广西房地产管理分局公司设立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崇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桂民申字第70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陈某旺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小海,凭祥市德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旺,被申请人陈某枢及其委托代理人凌晨,一审被告陈某腾到庭参加诉讼。一审原告吴某强、一审被告陈某兴、一审第三人广州军区广西房地产管理分局法定代表人杨某清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崇民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及凭祥市人民法院(2014)凭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凭祥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786元,由本院退还申请再审人陈某旺、凭祥市德旺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黎 杰审判员 谭卫高审判员 黄运才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