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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韩同一、邱彩霞等与惠州海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同一,邱彩霞,丁雪梅,韩明慧,惠州海天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韩同一。申请执行人:邱彩霞。申请执行人:丁雪梅。申请执行人:韩明慧。被执行人:惠州海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熊猫国际7栋A501房。法定代表人:梁峰,职务:总经理。关于韩同一、邱彩霞、丁雪梅、韩明慧与惠州海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韩同一、邱彩霞、丁雪梅、韩明慧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惠州海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应向韩同一、邱彩霞、丁雪梅、韩明慧支付赔偿款10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400元,以上共计102550元(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惠州海天成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惠州海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惠州海天成实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障案件顺利进行,依法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惠州海天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25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创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廖 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