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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执字第1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际平与舒开津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舒开津,陈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执字第139号申请执行人舒开津,男,1957年7月18日出生,侗族,务农。被执行人陈际平,男,1969年2月4日出生,汉族,务农。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舒开津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际平支付赔偿款364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共计366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际平于2015年9月24日自动履行案件兑现款3669元,现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民初字第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代福审判员  姚 霁审判员  吴进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