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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樟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吴今生与朱玉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樟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吴今生,男,汉族,黎川县人,住黎川县。被执行人朱玉云,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申请执行人吴今生与被执行人朱玉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3443.3万元,被执行人朱玉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财产情况,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朱玉云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待有发现被执行人或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再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黎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黎民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王幼圣执行员  朱 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