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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安民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恒均与龙文斌、马德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恒均,龙文斌,马德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2485号原告朱恒均,男,生于1993年12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肖中城,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文斌,男,生于1971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马德祥,男,生于1964年8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小红,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恒均与被告龙文斌、马德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恒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恒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恒均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洪 鲜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