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安民初字第24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朱恒均与龙文斌、马德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恒均,龙文斌,马德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安民初字第2485号原告朱恒均,男,生于1993年12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肖中城,四川法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文斌,男,生于1971年1月4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被告马德祥,男,生于1964年8月9日,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陈小红,重庆玖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恒均与被告龙文斌、马德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朱恒均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恒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朱恒均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审 判 长 洪 鲜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人民陪审员 曾昌意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