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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执恢字第000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小春与被执行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耀执恢字第00044号申请执行人郭小春,女,汉族,铜川市人,农民,住耀州区。被执行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郭小春与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工商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耀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郭小春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394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受理,2015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郭小春支付3949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39490元的义务,我院已将案件款交付于申请执行人,案件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14)耀民初字第005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锋审判员  王建文审判员  李科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党军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