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春与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春,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民终字第009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春。委托代理人:胡茂生,系湖北楚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黄干,湖北獬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50号。法定代表人:王建生,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钻石大厦13层7号。法定代表人:喻佑洪,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太平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0号。法定代表人:喻佑洪,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太平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36号(钻石大厦)。法定代表人:陈宗亚,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春因与被上诉人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武汉太平洋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张春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上诉人张春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新审判员 黄 更审判员 陈继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