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民一终字第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毕光辉与曹红英、朱淑容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毕光辉,曹红英,朱淑容,周慧,周鹏,周本富,龚润贵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一终字第2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毕光辉,男,197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XX平,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兵,四川鼎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红英,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小娟,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淑容,女,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小娟,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慧。法定代理人曹红英(系周慧母亲),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小娟,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鹏。法定代理人曹红英(系周鹏母亲),女,197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袁小娟,四川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本富,男,196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余长科,荣县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龚润贵,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上诉人毕光辉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荣县人民法院(2015)荣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毕光辉及委托代理人XX平、谢兵、被上诉人曹红英、朱淑容、周慧、周鹏的委托代理人袁小娟、被上诉人周本富的委托代理人余长科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因本案二审中出现新证据,致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荣县人民法院(2015)荣民一初字第57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荣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杨慧萍代理审判员 张 谦代理审判员 吴彩霞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泽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