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郝春霞、王贵成与苗树孝、张子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春霞,王贵成,苗树孝,张子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安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郝春霞,女,汉族,敦化市大石头镇兴达木制品厂业主,现住敦化市。申请执行人王贵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敦化市。被执行人苗树孝,男,无职业,现住安图县。被执行人张子芹,女,汉族,无职业,现住安图县。申请执行人郝春霞、王贵成与被执行人苗树孝、张子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安图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2009)安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郝春霞、王贵成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登记,本院于2015年4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255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郝春霞、王贵成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苗树孝、张子芹的财产线索,本院又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苗树孝、张子芹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安图县人民法院(2009)安民一初字第356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申请执行人郝春霞、王贵成再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桂芳审 判 员 薛东昌代理审判员 李增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柴寿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