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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辉民初字第18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马强与辉县市君悦快捷酒店、辉县市壹加壹酒吧、王小军、李庆军、马东方,师现民、常德鑫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辉民初字第1899号原告马强。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小建,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辉县市君悦快捷酒店。负责人王敏。被告辉县市壹加壹酒吧。负责人王敏。被告王小军。被告李庆军。被告师现民。被告马东方。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周飞,辉县市法律援助法律工作者。被告常德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强与被告辉县市君悦快捷酒店、辉县市壹加壹酒吧、王小军、李庆军、马东方,师现民、常德鑫公共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免缴)。审 判 长  李启庆审 判 员  李建才人民陪审员  袁明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尚爱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