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3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刘海东与张淑英、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东,张淑英,李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1386号原告刘海东。被告张淑英。被告李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东诉被告张淑英、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诉请判决二被告在继承李春海的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其借款50000元,本院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及双方的陈述,可确定本案原告所主张的借款的借款人应为唐山市美乐冷冻食品有限公司,原告本案起诉主张二被告承担偿责任,属诉讼主体不适格,即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海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刘海东。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健代理审判员 李杭泽人民陪审员 李 栋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杜雪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