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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288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60年8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燕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按850元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