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一初字第028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2882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2月26日生,汉族。被告:高某某,男,1960年8月8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晓燕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按850元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