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双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夏和文申请执行湖南圣昌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和文,湖南圣昌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夏和文,男,汉族。被执行人湖南圣昌玻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伟佳,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双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15日向被执行人湖南圣昌玻璃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圣昌玻璃有限公司在2013年5月1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湖南圣昌玻璃有限公司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湖南圣昌玻璃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审判员 刘琨堂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远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