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调确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7
案件名称
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汪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汪忠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调确字第44号申请人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向中,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强,系该公司职员。申请人汪忠,男,汉族。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人汪忠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由审判员李兆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汪忠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于2015年9月28日经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申请人汪忠自愿给付申请人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暖气费1414.50元。(已付清)。经审查,申请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定西民康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汪忠因供用热力合同纠纷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李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