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商初字第9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宁夏福祉典当有限公司与王志红、李永余等典当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福祉典当有限公司,王志红,李永余,宁夏恒康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典当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商初字第906-2号原告宁夏福祉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法定代表人代可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慧丽,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超,宁夏正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红,女,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兴龙,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永余,男,198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兴龙,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恒康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李永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永军,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兴龙,宁夏朔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宁夏福祉典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志红、李永余、宁夏恒康养殖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刘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田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