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汤福弟与苏义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福弟,苏义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汤福弟。委托代理人魏宁宁、应吉吉,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义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福弟诉被告苏义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福弟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福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福弟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汤福弟承担。审判员 潘水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敏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