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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民初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汤福弟与苏义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福弟,苏义富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江民初字第1770号原告汤福弟。委托代理人魏宁宁、应吉吉,浙江四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义富。本院在审理原告汤福弟诉被告苏义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福弟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福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福弟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汤福弟承担。审判员  潘水良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蒋敏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