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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简阳执字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黄斌申请执行巫琴林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斌,巫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440号申请执行人黄斌,男,汉族,1979年5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巫琴林,女,汉族,1974年12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黄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巫琴林其他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斌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了执行的申请,本院立案后,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被执行人巫琴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128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樊增友审判员  钟 山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玉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