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初字第30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王清洪与资阳市盛装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洪,资阳市盛装针织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3096号原告王清洪。委托代理人张俊林,资阳市卓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资阳市盛装针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狮子路车城小区一期附3号楼8号。法定代表人金蝶,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洪诉被告资阳市盛装针织服装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清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王清洪自愿负担。审判员 徐光越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前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