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华法华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张国章与李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华法华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张国章,男,汉族,现住五华县。被告李学文,男,汉族,现住五华县。原告张国章诉被告李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范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国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学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国章诉称,2014年10月17日被告李学文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但被告均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支付以本金5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张国章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原告张国章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身份;2、2014年10月17日被告李学文亲笔签名的借条,证明被告欠原告本金50000元。被告李学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和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学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于2014年8月1日在五华县华城镇休闲山庄向原告张国章处借款50000元,并由被告当场亲笔签名写下一张“借条”交给原告收执,该“借条”载明:“借条兹有本人李学文现借到张国章现金人民币:伍万圆整小写¥50000.00。借款人:李学文2014、8、1立”。借款后,被告并未按期还款,经原来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偿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因被告李学文未到庭,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被告李学文向原告张国章借款,有被告方亲笔所写的一张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故原告张国章要求被告李学文偿还本金50000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利息,因双方无书面约定利息,视为还款期限内未约定利息,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以本金50000元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的利息,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第二百一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学文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国章借款人民币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50000元从2015年7月29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被告李学文负担。原告张国章预交的525元,由被告李学文迳行付给原告张国章。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范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艳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