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民终字第00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陈刚与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陈刚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民终字第003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阳县众兴镇北京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董国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强风,江苏八面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刚。上诉人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2014)泗民初字第2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民康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民康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上诉人泗阳县民康农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庄云扉代理审判员 王 雷代理审判员 葛 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袁海燕第1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