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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申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杨兆峰、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兆峰、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杨兆峰,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向从,张金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申字第11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杨兆峰。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杜万国,理事长。一审被告:张向从。一审被告:张金举。再审申请人杨兆峰与被申请人鄄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审被告张向从、张金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鄄城县人民法院(2014)鄄商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杨兆峰以涉案借款已经归还为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杨兆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兆峰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学忠审 判 员  蒋玉锁代理审判员  梁 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祝仰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