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执字第00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马鞍山市晓春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与南京中宁锻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鞍山市晓春模具材料有限公司,南京中宁锻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执字第00322号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晓春模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法定代表人:陈世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中宁锻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法定代表人:张中林,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博丹民二初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京中宁锻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480.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振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