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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小字第00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孙继合与王玉利、王忠芝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继合,王玉利,王忠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小字第00071号原告孙继合,男,195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玉利(又名王利),男,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忠芝(又名王付歌),女,197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继合诉被告王玉利、王忠芝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孙继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怀钦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曹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