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后民初字第3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陈菊花诉包春霞健康权纠纷撤诉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菊花,包春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后民初字第3462号原告陈菊花,女,蒙古族,农民。被告包春霞,女,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菊花诉被告包春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菊花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菊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菊花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包娜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秀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