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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董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武穴刑初字第00188号公诉机关武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木工。因本案于2015年3月11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穴市看守所。武穴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5)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游欣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某因与汪中文有工程款纠纷,董某多次向汪中文催要未果。2015年1月30日5时许,董某来到武穴奥得赛化学有限公司新建办公楼工地,董某误以为该工地承包商是汪中文,故持斧头将该工地上安装的64个塑钢窗户砸破。经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砸物品价值12841元。2015年3月11日董某被抓获。案发后,董某已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15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数量清单;证人证言;武穴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书;指认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收缴物品清单、扣押清单;施工合同、协议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到案经过;收条、谅解书;户籍资料;被告人董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某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董某已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11日起至2015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钟强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