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执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刚与孙远清、王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孙远清,王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633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孙远清,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王琴,女,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李刚诉被执行人孙远清、王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日作出(2014)广民一初字第029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两被执行人在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两被执行人给付借款32155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321550.00元及利息,双方当事人同意按298130履行结案,两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20日前付10000元,2015年9月27前付20000元,2016年1月18日前付30000元,余款每年6月1号前付20000元,年底付20000元,直至付清,其他双方再无争议。如两被执行人未依前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本裁定为依据,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一初字第0294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剩余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冰审 判 员 王建军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海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