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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行立终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伍德福与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要求撤销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伍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邵中行立终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伍德福。上诉人伍德福因不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城行立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伍德福上诉称:上诉人不是公务员是民办教师,与学校是劳动关系,原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系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并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撤销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对上诉人违法作出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判令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按现在教师享受同级同类工资及退休待遇。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伍德福因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于1992年被城步苗族自治县教育局作出辞退民办教师的处分,其起诉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对上诉人伍德福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上诉人何德福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曾海利审 判 员  刘见平审 判 员  王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