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瑞商初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郑飞龙与夏春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飞龙,夏春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商初字第1947号原告郑飞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王娟。被告夏春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飞龙与被告夏春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撤回对被告夏春弟的诉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飞龙撤回对被告夏春弟的诉请。本案受理费38150元,减半收取1907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4075元,由原告郑飞龙负担。审  判  长 毛小雨人民 陪 审员 吴建华人民 陪 审员 方丽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张玉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