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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刑执字第06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罪犯罗运龙拐卖妇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运龙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6541号罪犯罗运龙,男,汉族,1944年3月14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3)涡刑初字第002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运龙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二千���百元。案经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13)亳刑终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改判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8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5年8月31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提讯罪犯罗运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罗运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假释。安徽省白湖人民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罗运龙提请假释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罗运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现已实际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且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另查明,罗运龙在二审法院审理期间履行了��部财产刑。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出示的证据证实:1、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亳刑终字第00190号刑事判决证实,该犯年满70周岁,符合法定老年犯条件;另该犯在法院审理期间履行了全部财产刑。2、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制作的《罪犯奖励审批表》证实,该犯在服刑改造过程中,认真遵守监规队纪,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3、安徽省涡阳县司法局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实,罪犯罗运龙假释后有固定住所及基本生活来源;生活状况和生活环境适合社区矫正,愿意假释期间对其实施社区矫正,进行监管帮教。本院认为,罪犯罗运龙符合法定老年犯条件,其已服刑过半,且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至2015年03月获表扬奖励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罗运龙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影响评估,认为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罗运龙的财产刑已全部履行。故罗运龙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运龙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假释之日起至2016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