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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安民初字第004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镇安县天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安县天源建材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安民初字第00432-1号原告镇安县天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安县永乐镇王家坪村*组。法定代表人黄安海,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高军,镇安县永乐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洛市商州区江南小区西片区兰居*号编号M23商业用房。负责人童建斌,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铜川市王益区红旗街**号付*号。负责人卓卫东,系该公司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伟,男,1986年9月14日生,汉族,住柞水县乾佑镇城关居委会党家湾街70号,系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镇安支公司员工。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了原告镇安县天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川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高 霞代理审判员 余 苗人民陪审员 屈桂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