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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江民初字第1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黄平、刘远新、胡利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黄平,刘远新,胡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江民初字第12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负责人陈碧,合江县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斌,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委托代理人赵明伦,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平,男,汉族,四川省泸县人。被告刘远新,男,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告胡利平,女,汉族,四川省泸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与被告黄平、刘远新、胡利平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被告黄平已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为7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刘雪松审 判 员  杨治昂人民陪审员  许祝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祖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