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清兰与被执行人梁志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清兰,梁志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龙清兰,女。被执行人梁志琦,男。本院在执行龙清兰申请执行梁志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清兰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保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审 判 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