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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法执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龙清兰与被执行人梁志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清兰,梁志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保法执字第70号申请执行人龙清兰,女。被执行人梁志琦,男。本院在执行龙清兰申请执行梁志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龙清兰于2015年9月24日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保民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友军审 判 员  向兴国审 判 员  龙 平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向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