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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赵国亮与宋松江、张荣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亮,宋松江,张荣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民新二初字第188号原告赵国亮,男,1983年3月1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玉昌,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松江,男,1969年8月1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侯成林,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鹏宇,河南天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荣娥,女,1971年4月22日生,汉族。原告赵国亮诉被告宋松江、张荣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自愿,理由正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国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赵国亮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会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