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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一初字第023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随有高与李德平、陈战布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随有高,李德平,陈战布,随自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太民一初字第02368号原告:随有高,男,1962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谢树杰,太和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德平,男,1971年12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彦堂,太和县五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战布,男,1983年10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界首市。第三人:随自强,男,1977年8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原告随有高诉被告李德平、陈战布、第三人随自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闫建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随有高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树杰、被告李德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彦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战布、第三人随自强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被告李德平申请,本庭准许,证人常某甲、常某乙、张某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随有高诉称:李德平承建陈战布的住宅楼建设工程,需要找一个粉刷工粉刷墙壁,就让随自强帮忙介绍粉刷工人,随自强就介绍随有高来粉刷墙壁。2015年3月29日上午,随有高在粉刷三楼内墙时从脚手架掉下摔在地上,当场休克,被送往界首市人民医院抢救,危险排除后,随有高于当天晚上被转至太和县人民医院治疗。随有高在住院30天后因经济困难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210日,护理期限150日,营养期限120日,后续治疗费约9000元。事故发生后,李德平二次共支付医疗费26800元后,对随有高不闻不问,不愿再赔偿其他损失。双方多次协商未果,随有高遂起诉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22992元、误工费为29400元、护理费152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98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1900元,上述费用合计111859.95元,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李德平辩称:首先,随有高受伤是自己不小心,没有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的,与我无关。随有高是第三人介绍来干活的,我并不知情,也不在现场。按照规定,谁粉刷墙谁应该搭建脚手架和防护用具,随有高在干活的同时还跳舞、说风流话,自己不小心才摔伤的,与我没有关系。随有高摔伤后,我已垫付了医疗费27988.7元。其次,随有高要求赔偿的费用过高,不符合法律规定;随有高实际住院时间为29天,不是三十天;交通费要求过高;后续治疗费没有实际支出,不应该计算在内。陈战布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期间,李德平承建陈战布的住宅楼建设工程期间,需要找一个粉刷工为其粉刷墙壁,就让随自强帮忙介绍粉刷工人,随自强就介绍随有高来粉刷墙壁。2015年3月29日上午,随有高在粉刷三楼内墙时不慎从脚手架掉下摔在地上,当场休克,被送往界首市人民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1088.7元。危险排除后,随有高于当天晚上被转至太和县人民医院治疗,2015年4月27日出院,花费医疗费49792.01元。随有高经安徽泰和司法鉴定所皖泰字(2015)临鉴字第12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重型颅脑损伤为十级伤残;右侧第3-6计4根肋骨骨折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210日,护理期限150日,营养期限120日,后续治疗费约9000元,共花费鉴定费1900元。事故发生后,李德平支付医疗费26900元、陈战布支付医疗费1088.7元。后来双方就赔偿多次协商未果,随有高遂起诉要求李德平、陈战布共同赔偿医疗费22992元、误工费为29400元、护理费1523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0元、营养费3600元、交通费300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983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鉴定费1900元,上述费用合计111859.95元,本案诉讼费由李德平、陈战布共同承担。另查明:诉讼过程中,随有高自愿放弃对第三人随自强的起诉。上述事实,有随有高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住院病例、医疗费发票、费用清单、诊断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证人证言;李德平提供的调查笔录、医疗费发票、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证明。本院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李德平承建陈战布的住宅楼建设工程,随自强按照李德平的要求介绍随有高做墙壁粉刷工作,随有高与李德平之间构成劳务关系,李德平对随有高的受伤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陈战布将工程承包给没有资质的李德平,存在过错,应该承担部分赔偿责任;随有高在工作过程中疏忽大意,存有过错,应该承担部分责任。综上所述,对于随有高的全部损失,李德平承担60%,陈战布承担15%,随有高承担25%。随有高为农村户口,虽从事粉刷工作,但没有取得相关资质,故赔偿标准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随有高的损失有:医疗费50880.71元;误工费为13981.8(210×66.58)元;护理费15235.5(150×101.57)元;营养费3600(120×30)元;残疾赔偿金19832(9916×2)元(以当事人实际诉求为准);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6000元;后续治疗费9000元虽没有实际发生,但考虑到为实际需要,且已做出鉴定,故应该予以支持;鉴定费1900元;随有高虽没有提供提供交通费的相关票据,但考虑到住院期间交通费为实际支出,按每天5元二人标准计算,为300元;上述费用合计为120730元。李德平承担60%,为72438元,扣除垫付的26900元,为45538元;陈战布承担15%,为18109.5元,扣除垫付的1088.7元,为17020.8元。根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德平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随有高45538元;二、被告陈战布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随有高17020.8元;三、驳回原告随有高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38元,减半收取1269元,由原告随有高承担560元,被告李德平承担516元,被告陈战布承担19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建仁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晓珊附本判决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