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民初字第08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霸州市胜芳镇老五玻璃厂、王玉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霸州市胜芳镇老五玻璃厂,王玉洪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民初字第0854-1号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劭明,该公司法务。被告霸州市胜芳镇老五玻璃厂,经营场所霸州市胜芳东方工业区。经营者王玉洪。被告王玉洪。本院在审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霸州市胜芳镇老五玻璃厂、王玉洪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672元,减半收取21336元,由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安福超人民陪审员 杨淑静代理审判员 翟 婧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