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公共事务管理部申请执行邱勇房租纠纷���行性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科学城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科执字第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公共事务管理部,住所地绵阳市绵山路64号。法定代表人陈广平,系该部部长。委托代理人火旭晔,男,该部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邱勇,男,生于1977年3月11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科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邱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邱勇在5日内履行相关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邱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科学城支行有银行存款,我院并已冻结了被执行人邱勇在该银行的存款6000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邱勇所有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科学城支行的银行存款5648元。划拨后解除对该账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姜 靖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代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