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栾刑初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被告人何某某等人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尹某甲,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栾刑初字第1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栾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宜宾县,住宜宾县永兴镇。2001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2008年12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12月30日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尹某甲,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住翠屏区高店镇。2001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2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12月30日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常安镇。2003年1月2日因犯拐卖妇女儿童罪被藁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4月6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4月28日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住石家庄市藁城区常安镇。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6月4日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执行逮捕。栾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栾检公诉刑诉(2015)第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尹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栾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尹某甲、李某某、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称:2014年7月至2014年12月间,被告人何某某伙同被告人李某某、张某某、尹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被告人何某某作案共8起,盗窃金额63763.5元;被告人尹某甲共作案3起,盗窃金额22854元被告人李某某共作案6起,盗窃金额43064.5元;被告人张某某共作案3起,盗窃金额19248.5元。公诉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据此认为应以盗窃罪追究上述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尹某甲无异议;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辩称盗窃王某某家时并没有盗窃现金五千元,对其余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4年7、8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开车拉着李某某、何某某蹿至宁晋县辛寨村段某门市盗窃现金300余元及香烟、食用油3桶,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价格鉴证中心鉴定:香烟及食用油价值1367.5元。所得赃款赃物被告人李某某、何某某平分,给付张某某200元。2.2014年10月1日夜被告人张某某开车拉着李某某、何某某蹿至栾城县张家辛庄村,撬开王某某门市盗窃现金5000元及香烟,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价格鉴证中心鉴定:香烟价值10426元。所盗香烟归李某某,李某某分给何某某3000元,张某某分得200元。3.2014年10月2日夜被告人张某某开车拉着李某某蹿至元氏县聊村撬开许某某门市盗窃酒、儿童滑板车、茶叶、电磁炉、绞汁机等物品,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价格鉴证中心鉴定:共计价值2155元。所盗赃物电磁炉归张某某,其余赃物留给李某某。4.2014年10月14日夜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李某某蹿至元氏县仝梅吕村,撬开吕某某门市并盗窃现金200元及香烟,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价格鉴证中心鉴定:香烟价值4502元。后又蹿至栾城县黄家辛庄村,从黄某某门市窗户钻入并盗窃现金1000余元。所得赃款赃物二人均分。5.2014年10月16日夜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李某某蹿至元氏县史庄村,撬开尹某乙门市并盗窃现金1000余元及监控录像机一台,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价格鉴证中心鉴定:监控录像机价值216元。后又撬开韩某某门市并盗取现金1000元及监控主机、香烟,经鉴定价值合计6802元。后又撬开张某某门市并盗窃香烟,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价格鉴证中心鉴定:香烟价值650元。后又蹿至栾城县赵庄村,撬开田某某门市并盗窃现金2100余元及香烟、酒、监控主机,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价格鉴证中心鉴定:监控主机、酒、香烟价值1908元。所盗赃物除监控主机丢掉以外,其余二人均分。6.2014年10月19日夜被告人何某某伙同李某某蹿至栾城县赵家庄村,撬开石某某门市并盗窃现金600余元及香烟,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价格鉴证中心鉴证:香烟价值172元。后撬开郝某甲门市盗窃现金30元及香烟,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价格鉴证中心鉴定:香烟价值3618元。所盗赃物二人均分。7.2014年11月4日晚上,被告人尹某甲伙同被告人何某某骑摩托车从晋州出发,蹿至栾城县窦妪镇梅家村,将摩托车放到偏僻处后,两人到村内寻找沿街门市进行盗窃。两人先撬开一家农药门市盗窃几盒香烟,再将另一家超市门撬坏后未能进入超市内,后被告人尹某甲、何某某又蹿至郝某乙经营的“迎千家超市”,由被告人尹某甲撬开超市的卷闸门后,被告人何某某进入超市,将超市内的30余条香烟、3500余元现金盗走,后两人骑摩托车逃离时,被受害人郝某乙发现并追赶,在逃跑过程中摩托撞到树上,两人步行逃离现场,将盗窃的香烟(37条整条装、60盒散盒装、详见扣押清单)、现金及作案用的摩托车、被告人尹某甲的蓝色帽子遗留在现场,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价格鉴证中心鉴定:37条整条装、60盒散盒装香烟价值3115元。8.2014年12月12日晚上,被告人尹某甲、何某某从晋州市蹿至辛集王下村,撬开冯某门市并盗窃现金6000元及香烟,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价格鉴证中心鉴定:香烟价值8593元。所得脏物二人均分。9.2014年12月25日晚上,被告人尹某甲、何某某两人从晋州市蹿至行唐县西玉亭村,撬开高某某药铺并盗窃现金200元及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价格鉴证中心鉴定:联想笔记本电脑价值450元。后两人又蹿至行唐县侯阳关村,撬开徐某某门市并盗窃现金1000元及手机充电宝一台,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价格鉴证中心鉴定:手机充电宝价值50元。所得赃物二人均分。上述事实,被告人何某某、尹某甲、李某某、张某某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出示质证的被告人何某某、尹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报案记录,受案通知书被害人段某、王某某、吕某某、许某某、黄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示意图,指认现场照片、赃物照片,作案工具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结论书,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检验报告,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生物物证鉴定书,河北省藁城市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晋州市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何某某、尹某甲、李某某、张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尹某甲、李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何某某、尹某甲、李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酌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尹某甲、李某某有犯罪前科,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李某某、张某某辩称的在第二起盗窃犯罪中,未盗窃5000元现金的事实,因为只有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何某某供述中称记不清盗窃金额,三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辩称未见到该款项,因没有其他证据支持,对此辩护意见,本庭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指定场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天,折抵刑期一天。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12月27日止)。二、被告人尹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指定场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二天,折抵刑期一天。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三、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7年12月15日止)。四、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五、被告人犯罪所得继续追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详见清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刘书汉审 判 员 刘志慧人民陪审员 林旭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聂文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