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缙执民字第13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与浙江兴坤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安泰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兴坤动力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缙执民字第1322-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安泰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伟飞。被执行人浙江兴坤动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安泰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兴坤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尚未执行188619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丽缙执民字第13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王文忠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章继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