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4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周永福与广州市慧雅皮具有限公司、张喜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永福,广州市慧雅皮具有限公司,张喜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460号原告:周永福,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骆国栋,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学辉,广东富荣律师事务所职员。被告:广州市慧雅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法定代表人:张喜才。被告:张喜才,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受理的原告周永福诉被告广州市慧雅皮具有限公司、张喜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时为简易程序,因被告广州市慧雅皮具有限公司、张喜才下落不明,本院已向原告做询问笔录,原告表示同意法院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且本院已在询问笔录中告知原告,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于2015年9月17日向原告发出补交诉讼费通知单,原告已签收。但原告未在接到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补交诉讼费用,至今仍未补交诉讼费用。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39.5元,由原告周永福负担。审 判 长 陈佩勤人民陪审员 王志鹰人民陪审员 黄龙辉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玲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