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执字第010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郑永双、李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永双,李董,李怀青,郑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01030-1号申请执行人郑永双,男,195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李董,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长丰县,被执行人李怀青,男,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郑永龙,男,1938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斗镇村刘大塘5号,身份证号码340121193804025510。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11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董在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双凤大道120号阿奎利亚有住宅房一套(产权证号合庐13069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李董所有的位于长丰县双凤开发区双凤大道120号阿奎利亚理想家12幢504室住宅房一套(产权证号合庐130691**)。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陶稚果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立顺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长执字第01364-1号申请��行人蒋业坤,男,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14号2栋206室,身份证号340102197301041518。被执行人王胜,男,汉族,1983年9月2日出生,住长丰县双墩镇河东村王庄组,身份证号340121198309024310。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4)长民一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胜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胜在合肥市经济开发区丹霞路北清潭路西南艳湾有住宅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胜所有的位于合肥市经济开发区丹霞路北清潭路西南艳湾3幢503室住宅房一套(产权证号合产1101809**)。二、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执行人不得转移、毁损上述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陶稚果二0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周立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