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特字第174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魏翠凤与魏永清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翠凤,魏永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特字第17431号申请人魏翠凤,女,1964年2月26日出生。被申请人魏永清,男,1929年11月25日出生。指定代理人魏翠荣,1958年6月1日出生。申请人魏翠凤申请宣告被申请人魏永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魏翠凤称:其与魏永清为父女关系。魏永清经医院诊断为××、××,生活不能自理。鉴于此种情况,申请认定魏永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审理查明:魏永清与魏翠凤系父女关系。魏永清于2013年患××,康复后出现“××”,生活能够自理。2015年8月21日,魏永清出现“××”,被送入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世纪坛医院住院治疗至今,诊断为:××。头颅CT示:左侧顶叶、颞叶、双枕叶××;双侧基底节区腔隙性××;脱髓鞘××;脑动脉××;左额顶部皮下××。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对魏永清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鉴定人魏永清临床诊断××病所致××,受疾病的影响,意思表示能力完全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魏翠凤申请认定魏永清为无民事能力人的申请,具有充分事实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魏永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张 萌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美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