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四初字第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曹敬泽与高国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敬泽,高国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四初字第356号原告曹敬泽,无业。被告高国锋,洛阳创投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敬泽诉被告高国锋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敬泽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敬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84元,保全费3270元,由原告曹敬泽负担。审 判 长 崔丹丹人民陪审员 焦治泓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