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梨执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雪飞与李宏光、安淑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雪飞,李宏光,安淑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梨执字第576号申请执行人杨雪飞,女,197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梨树县。被执行人李宏光,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梨树县。被执行人安淑娟,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梨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二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380000.00元、利息178689.00元、诉讼费1258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已将被执行人李宏光、安淑娟的工资全额冻结,房产已查封,现因二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杨雪飞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待发现被执行人李宏光、安淑娟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梨民一初字第12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默然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管 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