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陈伟红与顾旭明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伟红,顾旭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陈伟红。被执行人顾旭明。申请执行人陈伟红与被执行人顾旭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7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顾旭明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归还陈伟红借款本金64.6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4年7月15日为50881.52元,以64.6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16日至实际清偿本息时止,按年利率6.15%计算),息随本清。二、驳回陈伟红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无锡市产监处、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顾旭明在本地无房产、无车辆登记情况,无银行存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将顾旭明列入失信人员名单库,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南民初字第14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蒋慕锡执行员 黄海涛执行员 谈笑庆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