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义乌市金冠大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56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王化鹏。委托代理人:王利民。被告:义乌市金冠大酒店。经营者:杨志平。委托代理人:朱坚俊。委托代理人: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义乌市金冠大酒店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 判 员 王献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金江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