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刑执字第028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孙希芝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希芝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石刑执字第02819号罪犯孙希芝,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5日作出(2000)沧刑二初字第5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希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3年11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07年1月19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0年1月27日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7月2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于2015年9月22日报送我院提请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孙希芝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技术课的学习,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受到考核表扬奖励5次,考核记功奖励1次,2012、2013、2014年度被评为狱改造积极分子。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希芝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年终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希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希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3年11月11日起至2015年10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姜瑞祥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