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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民一终字第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褚福彬与褚雪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褚雪林,褚福彬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民一终字第4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褚雪林,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褚福彬,农民。委托代理人:李志,巨野致胜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上诉人褚雪林因与被上诉人褚福彬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4)巨民初字第208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吴树峰代理审判员  李 锋代理审判员  李 兴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启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