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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458号申请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某。案由离婚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北民初字第585号,于2015年9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2011)北民初字第585号财产分割。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位于北川羌族自治县某某镇沐曦社区永丽苑某栋某单元某号安置房登记在刘某和其儿子名下。执行员  杨厚全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叶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