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阙罗保与深圳明嘉服装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阙某保,深圳明嘉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横执字第1078号申请执行人阙某保,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西省南昌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深圳明嘉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苏莉。申请执行人阙某保与执行被执行人深圳明嘉服装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龙法横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加工费人民币6130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66元,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已停产关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账户存款人民币42844.57元支付给申请人。同时,本院依法到工商管理部门、车管所、银行、国土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相关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长 郑作华执行员 王国相执行员 艾小亮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罗卓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