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28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邵梅与丁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梅,丁多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1822号原告:邵梅,女,1965年11月25日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丁多利,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梅与被告丁多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丁多利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代理审判员 陈满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瀚 来源: